∣會章∣
(第九章至第十一章)
第九章 名譽贊助人及名譽會長
第三十六條: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同學會可邀請對同學會能夠作出特殊或鉅大貢獻的人仕,出任同學會名譽贊助人或名譽會長。
第三十七條:名譽贊助人或名譽會長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期滿後可以由新一屆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委任連任。
第三十八條:名譽贊助人及名譽會長均不設限額,但寧缺毋濫。
第十章 解散或結束
第三十九條:同學會之登記,若經同學會自動解散或同學會提出請求,或由社團註冊處由主管根據社團條例之規定作出決定,方可撤銷。
第四十條:
(一) 同學會必須由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在大 會中以秘密投票表決同意方得解散或請求撤銷登記,遇同學會解散時,秘書長須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社團註冊處主管。
(二) 遇同學會解散時或無論何故本會之登記遭受撤銷時,同學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之剩餘資產由大會議決支配之。
第十一章 公印及契約
第四十一條:同學會設有公印由秘書長保管,此公印只有經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凡經理事會議決以同學會名義訂立之契約或文件,必須由主席、秘書長及由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聯署,並蓋有同學會之公印方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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