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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第七章至第八章)

 

第七章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同學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於每兩年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七至十五人組成。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及最多九名理事組成。由獲選之理事於週年大會後十四天內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直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即作法定人數,除有關更改會名,或同學會章程規定所需要票數之任何其它事項外,經出席者過半數通過,便可成立為決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和緊急理事會由主席主持會議。若主席缺席,由內務副主席主持。若主席和內務副主席同時缺席,則由外務副主席主持。假若三位主席同時缺席,則由與會者選出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二) 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一切會務工作,保管會員名冊及同學會之公印。
(三) 司庫:掌理一切財政出納及會計事宜,並造具財政結算

第二十五條:同學會每兩年由會員大會委任核數員一名或多名(任期二年),核計同學會財政開支,並於同學會財政年度終止後,核計帳目以備向會員大會報告。非同學會會員亦可被委任,連委得連任。核數員如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其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

第二十六條:同學會理事如有貪污瀆職,不忠實或拒絕奉行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經理事會審查確實後,得由會員大會出席者過半數通過表決而罷免其職務或給予適當之處分,被處分之理事可出席大會申辯。

第二十七條:
(一) 如理事逝世或因故中途退出,該職缺由落選理事依票次
遞補,如離職理事兼任掌職者,其職缺由各理事以不記名投票互選填補之,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職缺均以上述填補之。
(二) 理事如有變動時,須於該項變動三個月內辦理有關職權及文件移交手續及文件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証書以供理事會存查。

第二十八條:同學會財政開支,除固定及經常性費用支出外,非經常性支出凡超過3000元以上,須經理事長批准,支出超過10000元,須經理事會通過,支出超出50000元,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同學會只許存3000元以下現款,餘額概由主席,秘書長,司庫及一名理事存入以同學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並由司庫管理,如因需要提款時,亦應由上述四人其中任何兩人簽署,方得提款。

第三十條:同學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 支付同學會職員及僱員之薪金、津貼及辦公費。
(二) 支付管理同學會之費用包括審核同學會帳目之費用。
(三) 為達到同學會宗旨及促進同學會各項宗旨的發展所需要的支出。
(四) 舉辦福利事業。
(五) 支付因維護同學會褔利而需法律指導或訴訟之費用。
(六) 支付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任何用途所需之費用。
(七) 支付同學會因違反社團條例或任何其它條例而判處之罰款。

第三十一條:同學會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進行本會物業買賣、按揭、租賃或其它合法投資。

第三十二條:同學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財政收支帳目經稽核後,向會員大會報告,核數員之報告書一份須明確揭示於同學會登記會所內。

第八章 顧問

第三十三條:每屆理事會可因應實際需要委任顧問若干,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期滿後可以由新一屆理事會委任連任。

第三十四條:由理事會通過,同學會可邀請某些傑出或專業人士,而又能對同學會作出貢的,出任同學會顧問。

第三十五條:顧問名額不限,但寧缺毋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