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第一章至第四章)


第一章 會名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英文名為(“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Hong Kong Alumni Association”),下稱 “同學會”,於2005年8月1日成立。

第二條:本同學會登記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同學會是香港註冊的不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 加強國家行政學院同學之間及同學與母校的聯繫。
(二) 組織及推廣香港公務員認識國情活動。
(三) 提升香港公務員認識國情的層次。
(四) 支持及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五) 支持及配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國策。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修畢國家行政學院舉辦的香港公務員國情研習班的人士,承認同學會會章的,均具資格申請,獲理事會批准,繳交入會費後,成為同學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行為不當,有損同學會利益,經調查證實後,理事會可終止其會籍。所交之會費概不會發還。

第六條 :會員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自動退出同學會。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同學會會員由批准入會日起,一個月後享有選舉權、表決 權和被選權;
(二) 參與同學會活動;
(三) 獲得同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同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 執行同學會的決議;
(三) 維護同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 未經理事會授權,不得擅自利用同學會名義進行各種活動。

第九條 :會員如欠繳會費或同學會議決之其它費用超過六個月,即終止為會員。不得享受同學會一切會員權利,如該會員事後清 繳一切欠費,仍須一個月後才能恢復享有同學會的權利。

第四章 會費

第十條 :入會會費港幣二百元正,於申請入會時繳交。除非其入會申請不獲接納,否則入會費概不會發還。

第十一條:經週年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得向會員進行捐款或徵收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