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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第五章至第六章)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同學會最高權力機構,閉會後由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於每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內舉行。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權力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新一屆理事;
(三)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年度帳目;
(四) 委任一名或多名核數員;
(五) 決定同學會會務任務及其它事宜;
(六) 罷免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最少二十名合格會員出席。所有決議案,除有關社團條例或同學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它事項外,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成立決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須由理事會擬訂,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通知各會員。

第十七條 :如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之會員不足法定人數時,則須延期十四天再行召開。有關延期舉行大會之議程通知書須於四日前發給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決議案除有關更名,或同學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它事項外,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第六章 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如經理事會決定,或二十名會員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會務只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特別大會之決議與週年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之效力及權力,凡討論有關修改章程,須將擬訂修改在議程內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