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第一章 會名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會" ,英文名為(" Chinese Academy of Governance Hong Kong Alumni Association"),下稱"同學會",於2005年8月1日成立。
第二條: 本同學會登記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同學會是香港註冊的不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 加強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同學之間及同學們與母校的聯繫;
(二) 組織及推廣香港公務員認識國情活動;
(三) 提升香港公務員認識國情的層次;
(四) 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有效施政;
(五) 支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國策。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一) 凡修畢國家行政學院舉辦的香港公務員國情研習班的公務員,承認同學會會章的,均具資格申請,須獲理事會批准,繳交入會費後,成為同學會會員。
(二) 凡修畢國家行政學院舉辦的香港公務員國情研習班或本會接受的相關的國情研習班的非公務員人士,承認同學會會章的,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但必須獲理事會批准及繳交入會費,附屬會員無資格在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投票或參選,但附屬會員可自願參加同學會所舉辦的所有會員活動和支持會務工作。
第五條: 會員行為不當,有損同學會利益、經調查證實後,理事會可終止其會籍。所交之會費概不會發還。
第六條: 會員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自動退出同學會。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同學會會員由批准入會日起,一個月後享有選舉權、表決權和被選權;
(二) 參與同學會活動;
(三) 獲得同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同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和年費;
(二) 執行同學會的決議;
(三) 維護同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 未經理事會授權,不得擅自利用同學會名義進行各種活動。
第九條: 會員如欠繳年費或同學會議決之其它費用超過六個月,即終止為會員。不得享受同學會一切會員權利,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仍須一個月後才能恢復享有同學會的權利。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同學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理事會於每三年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七至十九人組成。理事每一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發展)、副主席(公關)、秘書長、副秘書長(內務)、副秘書長(外務)、副秘書長(發展)、副秘書長(公關)、司庫及最多八名理事組成。由獲選之理事於週年大會後十四天內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一屆參與理事會選舉的會員,必須得到最少一名現屆理事會成員的提名,方可以成為合資格的候選人,而現屆理事每人只可提名不多於兩名會員參與理事會選舉。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即作法定人數,除有關更改會名,或同學會章程規定所需要票數之任何其它事項外,經出席者過半數通過,便可成立為決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會和緊急理事會由主席主持會議。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內務)主持。若主席和副主席(內務)同時缺席,則由副主席(外務)主持。若主席、副主席(內務)和副主席(外務)同時缺席,則由副主席(發展)主持;當主席及副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及副主席(發展)缺席會議,副主席(公關)暫代主席角色主持該次會議。假若五位主席同時缺席,則由與會者選出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二)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一切會務工作,保管會員名冊及同學會之公印。
(三)司庫:掌理一切財政出納及會計事宜,並造具財政結算表。
第十四條: 同學會每三年由會員大會委任核數員一名或多名(任期三年),核計同學會財政開支,並於同學會財政年度終止後,核計帳目以備向會員大會報告。非同學會會員亦被委任,連委得連任。核數員如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塡補其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
第十五條:同學會理事如有貪污瀆職,不忠實或拒絕奉行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經理事會審查確實後,得由會員大會出席者過半數通過表決而罷免其職務或給予適當之處分,被處分之理事可出席大會申辯。
第十六條:
(一) 如理事逝世或因故中途退出,該職缺由落選理事依票次遞補,如離職理事兼任掌職者,其職缺由各理事以不記名投票互選塡補之,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職缺均以上述塡補之。唯上述有關落選理事必須在該一屆的會員大會理事選舉中得票不少於得票率最低而當選理事之百分之八十的票數, 才能參與遞補機制,否則任何職缺將會被視作取消而不需要進行遞補。
(二)理事如有變動時,須於該項變動三個月內辦理有關職權及文件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証書以供理事會存查。
第五章 特邀委員
第十七條: 由當屆理事會委任有意為同學會服務之會員擔任,經理事提名及過半數的與會理事通過方為有效,唯各特邀委員於理事會的議題上不持有投票權之權利。工作之委派由當屆理事會決定,人數由當屆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會費
第十八條:
(一) 本會入會費為二佰元正,於申請入會時繳交。除非其入會申請不獲接納,否則入會費概不會發還。
(二) 在特別情況下可書面向本會之理事會申請發還多扣之會費。
(三) 經週年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得向會員進行捐款或徵收其它費用。
第七章 財政
第十九條:同學會財政開支,除固定及經常性費用支出外,非經常性支出凡超過5000元以上,須經主席批准,支出超過10000元,須經理事會通過,支出超出50000元,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同學會只許存5000元以下現款,餘額概由主席,秘書長,司庫及一名理事存入以同學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並由司庫管理,如因需要提款時,亦應由上述四人其中任何兩人簽署,方得提款。
第二十一條:同學會經費用途如下:
(一)支付同學會職員及僱員之薪金、津貼及辦公費。
(二)支付管理同學會之費用包括審核同學會帳目之費用。
(三)為達到同學會宗旨及促進同學會各項宗旨的發展所需要的支出。
(四)舉辦福利事業。
(五)支付因維護同學會福利而需法律指導或訴訟之費用。
(六)支付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任何用途所需之費用。
(七)支付同學會因違反社團條例或任何其它條例而判處之罰款。
第二十二條:同學會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進行本會物業買賣、按揭、租賃或其它合法投資。
第二十三條:同學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七月三十一日止,財政收支帳目經稽核後,向會員大會報告,核數員之報告書一份須明確揭示於同學會登記會所內。
第八章 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為同學會最高權力機構,閉會後由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於每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內舉行。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權力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新一屆理事;
(三)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年度帳目;
(四)委任一名或多名核數員;
(五)決定同學會會務任務及其它事宜;
(六)罷免理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最少二十名合格會員出席。所有決議案,除有關社團條例或同學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它事項外,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成立決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議案,須由理事會擬訂,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九條:如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之會員不足法定人數時,則須延期十四天再行召開。有關延期舉行大會之議程通知書須於四日前發給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決議案除有關更名,或同學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它事項外,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第九章 特別會員大會
第三十條;如經理事會決定,或二十名會員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會務只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特別大會之決議與週年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之效力及權力,凡討論有關修改章程,須將擬訂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第十章 名譽顧問
第三十二條:每屆理事會可因應實際需要委任名譽顧問若干,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期滿後可以由新一屆理事會委任連任。
第三十三條:由理事會通過,同學會可邀請某些傑出或專業人士,而又能對同學會作出貢献的,出任同學會名譽顧問。
第三十四條:名譽顧問名額不限,但寧缺毋濫。
第十一章 譽贊助人、當然會長及名譽會長
第三十五條:名譽贊助人、當然會長或名譽會長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期滿後可以由新一屆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委任或連任。
第三十六條:名譽贊助人、當然會長及名譽會長均不設限額,但寧缺毋濫。
第十二章 解散或結束
第三十七條:同學會之登記,若經同學會自動解散或同學會提出請求,或由社團註冊處由主管根據社團條例之規定作出決定,方可撤銷。
第三十八條:
(一)同學會必須由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在大會中以秘密投票表決同意方得解散或請求撤銷登記,遇同學會解散時,秘書長須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社團註處主管。
(二)遇同學會解散時或無論何故本會之登記遭受撤銷時,同學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之剩餘資產由大會議決支配之。
第十三章 公印及契約
第三十九條:同學會設有公印由秘書長保管,此公印只有經理事會議決同意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條:凡經理事會議決以同學會名義訂立之契約或文件,必須由主席、秘書長及由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聯署,並蓋有同學會之公印方得有效。
***全文完***